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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4年度執聲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定參照。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2 月25日,以94年度訴字第34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4年5 月20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之94年1 月20日,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93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3 百元折算1 日確定,有上開2 份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雖得易科罰金,惟因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日期    │
├─┼───┼───┼───┼─────┼────┼─────┼────┤
│一│毒品危│有期徒│93年10│高雄地院94│94年2 月│高雄地院94│94年5 月│
│  │害防制│刑8 月│月間某│年度訴字第│25日    │年度訴字第│20 日   │
│  │條例  │      │日起至│345 號    │        │345 號    │        │
│  │      │      │同年11│          │        │          │        │
│  │      │      │月5 日│          │        │          │        │
│  │      │      │止    │          │        │          │        │
├─┼───┼───┼───┼─────┼────┼─────┼────┤
│二│竊盜  │有期徒│94年1 │高雄地院94│94年5 月│高雄地院94│94年8 月│
│  │      │刑5 月│月20日│年度簡字第│19日    │年度簡字第│26日    │
│  │      │      │      │933 號    │        │933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23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