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劉和昌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和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今因該被告逃匿,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云云。
二、惟查:據現有之卷附對於具保人劉和昌所發之追保函及送達證書所示,聲請人固曾於94年11月1 日向具保人送達追保函,然依上開追保函及送達證書所載,送達處所為高雄市○○街109 巷37號,然據本院調取具保人劉和昌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戶籍現設於澎湖縣馬公市○○路42號之1,而聲請人從未就具保人戶籍所在送達追保函,且依卷附上開送達證書所示,聲請人對於具保人在高雄市○○街109 巷37號處所為之送達,又僅係寄存送達,是本院認聲請人既尚未就具保人之追保程序為合法之送達,自不得遽予裁示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