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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3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劉和昌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和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今因該被告逃匿,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云云。

二、惟查:據現有之卷附對於具保人劉和昌所發之追保函及送達證書所示,聲請人固曾於94年11月1 日向具保人送達追保函,然依上開追保函及送達證書所載,送達處所為高雄市○○街109 巷37號,然據本院調取具保人劉和昌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戶籍現設於澎湖縣馬公市○○路42號之1,而聲請人從未就具保人戶籍所在送達追保函,且依卷附上開送達證書所示,聲請人對於具保人在高雄市○○街109 巷37號處所為之送達,又僅係寄存送達,是本院認聲請人既尚未就具保人之追保程序為合法之送達,自不得遽予裁示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尚屬無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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