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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樓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速偵字第1275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3228 號、94年度偵字第216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T型扳手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及更正:「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竊盜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94年8 月30日上午5 時許」、「將所有T 型『板』手更正為T型『扳』手」、「以將車門破壞進入車內竊取汽車之方式,竊取甲○○所有之車號E5-5760 號自用小客車(毀損部分未具告訴)」、「復承前概括犯意,於94年10月8 日晚上7 時許,持鐵製頂端尖銳,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T 型扳手1 支,打開丁○○未上鎖之自用小客車車門,竊取丁○○停放在高雄市苓雅區○○○路國際商工旁便道之車號D6-0332 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供已使用。嗣於94年10月9 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71號前為警查獲。」、「前後共查扣T 型扳手2 支」;及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表各1 紙,照片10張」、「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之供述」外,餘均引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等先後2 次竊取汽車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94年10月8 日晚上7 時許竊盜之事實(即94年度偵字第23228 號移送併辦部分),公訴人對此等雖漏未論及,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加以審理。而94年度偵字第21601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事實相同,併敘明之。被告曾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年3 月,經定應執行刑2 年6 月確定,於91年9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檢察官雖求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圖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不僅危害社會秩序,更造成被害人生活上之不便及經濟上之損失,及所竊取2 輛自小客車之財物價值,犯罪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T 型扳手2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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