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6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65年1 月17日,以及審判庭別更正為高雄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67年1 月17日」,審判庭別誤載為「刑事第二庭」,依前開說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65年1 月17日」,審判庭別則更正為「高雄簡易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