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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1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6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65年1 月17日,以及審判庭別更正為高雄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67年1 月17日」,審判庭別誤載為「刑事第二庭」,依前開說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65年1 月17日」,審判庭別則更正為「高雄簡易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11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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