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9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9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8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 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易字第62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4 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且於檢察官偵查中仍否認施用毒品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紀凱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96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