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89年度毒偵緝字第248 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被告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中再施用毒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該查扣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毛重0.9 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89年3 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高雄縣鳳山市○○路83號之1,10樓,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毛重0.9 公克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5 月31日之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4745號、54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另其所犯施用毒品罪部分(即88年度偵緝字第1092號、88年度偵緝字第17050號),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26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394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強制戒治期間命付保護管束,其於停止戒治期間之89年3 月7 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即89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通緝報結,嗣改分為89年度毒偵緝字第248號案件),經警查獲,並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420號裁定撤銷前開停止戒治,再命執行強制戒治,該89年度毒偵緝字第248 號案件之強制戒治程序乃併前案執行,惟該次所犯施用毒品罪部分,檢察官漏未聲請本院併案審理,是故該部分之扣案物迄未經諭知沒收銷燬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資料屬實,應堪認定。是故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實未經諭知沒收銷燬,既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本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