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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4年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強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卷附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2 份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6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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