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4年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強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卷附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2 份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