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詐欺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2年度簡字第3081號、92年度易字第1968號、92年度簡字第4247號、92年度訴字第2482號判決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