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1號9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4年9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之94年5 月4 日(聲請書之附表誤為94年5 月6 日),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經本院於94年8 月4 日,以94年度訴字第22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2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