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872號、94年度簡字第2875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均得易科罰金,並分別於民國94年10月19日、94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