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
第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五十三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