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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

第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五十三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竊盜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唐中興

書 記 官 顏宗貝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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