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短數月間,連續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95年12月5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