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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34 號、94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並分別於94年11月10日、95年3 月2 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文姍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5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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