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件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34 號、94年度交訴字第169 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並分別於94年11月10日、95年3 月2 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