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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36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卷附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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