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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原名許建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5號及94年度簡字第709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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