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原名許建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25號及94年度簡字第709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