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25 條之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連續於95年2 月28日及3 月5 日觸犯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