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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洪碩垣張金柱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25 條之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連續於95年2 月28日及3 月5 日觸犯搶奪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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