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0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06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動物奇觀」(機台編號22號)壹台(含IC板壹片)、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及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個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按刑法業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修正後刑法第55條並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公訴意旨認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深表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與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動物奇觀」,計有5 台,其中編號22之機台(含IC板1 片),為被告與李展營當場賭博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1000元,乃於櫃檯內經員警搜索而得,應認係屬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均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通訊錄1 本,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賭客李展營所有之賭資700 元,既非為賭檯上之財物,亦非屬被告所有,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 電子遊戲機具 │數量 (含IC板1塊) │ ├──┼──────────┼──────────┤ │ 一 │ 7PK │ 1台 │ ├──┼──────────┼──────────┤ │ 二 │ 中華5PK │ 2台 │ ├──┼──────────┼──────────┤ │ 三 │ 王牌對決 │ 2台 │ ├──┼──────────┼──────────┤ │ 四 │ 滿貫大亨 │ 5台 │ ├──┼──────────┼──────────┤ │ 五 │ 超級鑽石列車 │ 1台 │ ├──┼──────────┼──────────┤ │ 六 │ 酷哥13郎 │ 3台 │ ├──┼──────────┼──────────┤ │ 七 │ 動物奇觀 │ 5台 │ ├──┼──────────┼──────────┤ │ 八 │ 超級世紀賓果 │ 2台 │ ├──┼──────────┼──────────┤ │ 九 │ 彩金摩象 │ 1台 │ ├──┼──────────┼──────────┤ │ 十 │ 水果精靈 │ 1台 │ ├──┼──────────┼──────────┤ │十一│ 金蘋果連線 │ 1台 │ ├──┼──────────┼──────────┤ │十二│ 新象王 │ 1台 │ ├──┼──────────┼──────────┤ │十三│ 金蘋果俱樂部 │ 1台 │ ├──┼──────────┼──────────┤ │十四│ 台灣大老二 │ 1台 │ ├──┼──────────┼──────────┤ │十五│ 皇家賽馬 │ 2台 │ ├──┼──────────┼──────────┤ │十六│ 5JUMP │ 2台 │ ├──┼──────────┼──────────┤ │十七│ 皇家賽子機 │ 2台(另含IC板2塊) │ ├──┼──────────┼──────────┤ │十九│ 超八 │ 2台 │ ├──┼──────────┼──────────┤ │二十│ 皇家俱樂部 │ 2台 │ ├──┼──────────┴──────────┤ │總計│ 機台37台,IC板共39塊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 │ 一 │ 寄分卡1000分 │ 16張 │ ├──┼────────┼───────┤ │ 二 │ 寄分卡100分 │ 37張 │ ├──┼────────┼───────┤ │ 三 │ 現金 │新台幣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