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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玉聰楊淑珍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短數月間,連續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95年12月5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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