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罪條例案件,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罪條例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481 號刑事判決、94年度簡字第7602號刑事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