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7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36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卷附前開案件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