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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05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及殘留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叁支,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民國92年7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3年1 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90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下午2 時止,在國道中山高速公路泰安休息站廁所內等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4年11月23日下午6 時10分許,甲○○駕駛車號4478-ME 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南下,行經后里收費站時,經警攔查,並於上開甲○○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扣得甲○○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31公克、空包裝重0.49公克)及殘留海洛因注射針筒3 支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長榮大學94年12月1 日確認報告暨台南縣警局少年警察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

㈢法務部調查局95年1 月26日調科壹字第220022112 號鑑定通知書1 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3 月7 日報告編號9503-13、9503-14、9503-15號檢驗報告3紙。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0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民國92年7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3年1 月1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予加重。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犯後並坦承犯行,且現因胸腺惡性腫瘤在院治療,有長庚紀念醫院95年3 月30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31公克、空包裝重0.49公克、包裝部分無法與毒品析離)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注射針筒3 支則殘留海洛因無法析離,有上開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毀之。至鑑驗耗用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70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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