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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曾逸誠王琁陳思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8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比較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業經原判決於原本之理由欄及適用法條欄述明,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繕「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顯係誤載,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8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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