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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5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5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6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一)犯罪事實欄第2 至4 行「復於……96年2 月24日」一節刪除。(二)證據部分補充證人宋豐杰於警詢之證述。(三)被告甲○○犯罪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度2 分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5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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