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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4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4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6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柒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於民國92年9 月4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更正為「於民國92年9 月3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於93年8 月23日執行完畢」更正為「於93年8月22日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9 月24日第0000-000號檢驗報告」外,餘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0.748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40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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