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明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1號

抗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對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部分撤銷。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抗告書。

二、經查:

(一)受刑人甲○○前於93年9 月30日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抗告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核無不合。

(二)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盜匪罪之判決確定日期為79年7 月7 日,而上開詐欺罪之犯罪日期係93年9 月30日,亦即二罪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自不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原裁定誤將二罪定其應執行刑,尚有未洽。抗告人以本件二罪並不符合修正前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能定應執行刑為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關於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部分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