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卡報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6806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簡字第231 號刑事判決各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 份在卷可稽。則參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