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卡報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6806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簡字第231 號刑事判決各1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 份在卷可稽。則參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