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01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在金門郵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24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變造身分證、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丙○○於民國95年10月間,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收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奇」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巳○○等29名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於95年10月間至96年3 月間之某時,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法變造前揭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共計29紙後,乙○○、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經變造身分證影本,向南屏電信公司申請租用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南屏電信半價通專案同意書」之「MORE TALK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分別偽簽前揭被害人之署名,而偽造「南屏電信半價通專案同意書」及「MORE TALK 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等表示前揭被害人同意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私文書,致該公司承辦人員誤以為係遭冒名之本人或經其等委託所申請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具有財產價值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乙○○、丙○○,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南屏電信公司門號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乙○○、丙○○並將前開申辦得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賣予房屋仲介業者,乙○○因而獲利共新臺幣(下同)21,300元,丙○○獲利共29,000元。嗣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於96年4 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住處,及丙○○經營之永基通訊行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1 、2 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2 人對於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巳○○、宙○○、A○○等29位被害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經扣案之變造身分證29張、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共25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向電信公司申請門號時,於行動電話申請書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接受委託或自行欲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接受該申請書上之相關權利義務之規範,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再行動電話SIM卡可供通訊使用,且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可轉讓性,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依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雖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司本身,卻得因私下之出售、轉讓行為而造成事實上所有權之移轉,得為刑法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客體。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同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 條行使同法第212 條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於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先後於附表1 所列之日期冒用他人之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分別起意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渠等所犯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行為,係本於單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參照)。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壯年,為圖小利多次冒用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影響通信正常秩序,造成被害人生活及心理之困擾,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考量渠等犯罪所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被告2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扣案如附表1 扣案物欄所示經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均為供被告2 人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渠等所有,業據渠等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再扣案如附表2 所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2 所示經偽造之私文書,固為被告等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既已持向南屏電信公司申請,即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及扣案如附表3 所示之物,均無證據顯示與被告2 人之本件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9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 犯 罪 方 法 │扣 案 物││ │ │ │ │ │├──┼───────┼───┼───────────────┼─────┤│1 │95年10月21日 │巳○○│變造、剪貼被害人巳○○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其他照片 │影本1紙 ││ │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均遭變│ ││ │ │ │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再以新臺幣(下同)1700元變賣給│ ││ │州西街135號 │ │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 │ ││ │(永基企業社) │ │700 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2 │95年12月20日 │宙○○│變造、剪貼被害人宙○○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駕照影本(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 │影本1紙 ││ │ │ │其他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 │ │ │址均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 ││ │州西街135號 │ │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 ││ │(永基企業社) │ │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 │├──┼───────┼───┼───────────────┼─────┤│3 │詳細日期不詳 │A○○│變造、剪貼被害人A○○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其他照片 │影本1紙 ││ │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均遭變造│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再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 ││ │州西街135號 │ │告乙○○得利700元、被告丙○○ │ ││ │(永基企業社) │ │得利1000元。 │ │├──┼───────┼───┼───────────────┼─────┤│4 │95年12月21日 │寅○○│變造、剪貼被害人寅○○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其他照片 │影本1紙 ││ │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均遭變造│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9166│ ││ │高雄縣鳳山市杭│ │62196,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 │ ││ │州西街135號 │ │介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 │ ││ │(永基企業社) │ │被告丙○○得利1000元。 │ │├──┼───────┼───┼───────────────┼─────┤│5 │詳細日期不詳 │辰○○│變造、剪貼被害人辰○○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其他照片 │影本1紙 ││ │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均遭變造│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再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 ││ │州西街135號 │ │告乙○○得利700元、被告丙○○ │ ││ │(永基企業社) │ │得利1000元。 │ │├──┼───────┼───┼───────────────┼─────┤│6 │95年10月19日 │戌○○│變造、剪貼被害人戌○○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身分證號碼相同,其他照片 │影本1紙 ││ │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均遭變造│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9271│ ││ │高雄縣鳳山市杭│ │24905,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 │ ││ │州西街135號 │ │介業者,被告乙○○得利700、被 │ ││ │(永基企業社) │ │告丙○○得利1000元。 │ │├──┼───────┼───┼───────────────┼─────┤│7 │96年4月2日 │酉○○│持被害人酉○○之身分證、健保卡│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向南屏電信偽造簽名後申請門│影本1紙 ││ │高雄縣鳳山市杭│ │號00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給│ ││ │州西街135號 │ │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 │ ││ │(永基企業社) │ │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 │├──┼───────┼───┼───────────────┼─────┤│8 │95年11月30日 │子○○│變造、剪貼被害人子○○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健保卡影本(只有身分證正面相 │影本1紙 ││ │ │ │符,背面均遭變造,健保卡只有年│ ││ │ │ │籍一樣,照片亦遭變造)並持以向 │ ││ │ │ │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09│ ││ │高雄縣鳳山市杭│ │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 ││ │州西街135號 │ │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700、 │ ││ │(永基企業社) │ │被告丙○○得利1000元。 │ │├──┼───────┼───┼───────────────┼─────┤│9 │詳細日期不詳 │天○○│變造、剪貼被害人天○○之健保卡│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原健保卡卡號000000000000 │影本1紙 ││ │ │ │變造後為000000000000及變造健保│ ││ │ │ │卡上照片)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門號,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 ││ │州西街135號 │ │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被 │ ││ │(永基企業社) │ │告丙○○得利1000元。 │ │├──┼───────┼───┼───────────────┼─────┤│10 │96年1月12日 │地○○│變造、剪貼被害人地○○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住址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影本1紙 ││ │ │ │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 ││ │高縣鳳山市杭州│ │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陳鏞│ ││ │西街135號 │ │仁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100│ ││ │(永基企業社) │ │0元。 │ │├──┼───────┼───┼───────────────┼─────┤│11 │95年9月27日 │癸○○│變造、剪貼被害人癸○○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照片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影本1紙 ││ │ │ │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 ││ │高縣鳳山市杭州│ │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陳鏞│ ││ │西街135號 │ │仁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 │ ││ │(永基企業社) │ │1000元。 │ │├──┼───────┼───┼───────────────┼─────┤│12 │95年10月4日 │宇○○│變造、剪貼被害人揚士偉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只有照片及簽名遭變造)│影本1紙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92707│ ││ │高縣鳳山市杭州│ │4708,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 ││ │西街135號 │ │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被 │ ││ │(永基企業社) │ │告丙○○得利1000元。 │ │├──┼───────┼───┼───────────────┼─────┤│13 │95年10月9日 │丑○○│變造、剪貼被害人丑○○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照片及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向│影本1紙 ││ │ │ │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09│ ││ │高縣鳳山市杭州│ │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 ││ │西街135號 │ │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 │ ││ │(永基企業社) │ │、被告丙○○得利1000元。 │ │├──┼───────┼───┼───────────────┼─────┤│14 │95年12月21日 │C○○│變造、剪貼被害人C○○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影本1紙 ││ │ │ │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 ││ │高雄縣鳳山市杭│ │00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 ││ │州西街135號 │ │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700 │ ││ │(永基企業社) │ │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 │├──┼───────┼───┼───────────────┼─────┤│15 │96年1月24日 │戊○○│變造、剪貼被害人戊○○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影本1紙 ││ │ │ │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 ││ │高縣鳳山市杭州│ │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 ││ │西街135號 │ │被告乙○○得利700元、被告潘世 │ ││ │(永基企業社) │ │得利1000元。 │ │├──┼───────┼───┼───────────────┼─────┤│16 │95年12月21日 │亥○○│變造、剪貼被害人亥○○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 (只有住址欄、配偶欄及│影本1紙 ││ │ │ │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請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元變│ ││ │州西街135號 │ │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 ││ │(永基企業社) │ │利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 ││ │ │ │。 │ │├──┼───────┼───┼───────────────┼─────┤│17 │詳細日期不詳 │午○○│變造、剪貼被害人午○○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駕照影本(只有住址變造)並持以│影本1紙 ││ │ │ │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再以1700元│ ││ │高雄縣鳳山市杭│ │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 ││ │州西街135號 │ │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 │ ││ │(永基企業社) │ │。 │ │├──┼───────┼───┼───────────────┼─────┤│18 │96年3月29日 │丁○○│變造、剪貼被害人丁○○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影本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遭變造) │影本1紙 ││ │ │ │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91667│ ││ │高縣鳳山市杭州│ │1966,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 ││ │西街135號 │ │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被 │ ││ │(永基企業社) │ │告丙○○得利1000元。 │ │├──┼───────┼───┼───────────────┼─────┤│19 │96年3月29日 │黃○○│變造被害人黃○○之身分證影本( │變造身分證││ │ │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遭變造)並持以 │影本1紙 ││ │ │ │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 ││ │高縣鳳山市杭州│ │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 ││ │西街135號 │ │被告乙○○得利700元、被告潘世 │ ││ │(永基企業社) │ │聰得利1000元。 │ │├──┼───────┼───┼───────────────┼─────┤│20 │詳細日期不詳 │未○○│變造、剪貼被害人未○○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只有身分證字號相同,其餘 │影本1紙 ││ │ │ │姓名、住址、相片、出生年月日、│ ││ │ │ │父母欄、配偶欄均遭變造)並持以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向南屏電信申請門號,再以1700元│ ││ │州西街135號 │ │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 ││ │(永基企業社) │ │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 │ ││ │ │ │元。 │ │├──┼───────┼───┼───────────────┼─────┤│21 │95年12月22日 │吳宋蘭│變造、剪貼被害人己○○○之身分│變造身分證││ │ │珍 │證及健保卡影本 (只有住址欄及簽│影本1紙 ││ │ │ │名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 │ ││ │高雄縣鳳山市杭│ │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元變賣│ ││ │州西街135號 │ │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得利│ ││ │(永基企業社) │ │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元。 │ │├──┼───────┼───┼───────────────┼─────┤│22 │95年12月21日 │玄○○│變造、剪貼被害人玄○○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影本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影本1紙 ││ │ │ │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再以│ ││ │高雄縣鳳山市杭│ │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 ││ │州西街135號 │ │乙○○得利700元、被告丙○○得 │ ││ │(永基企業社) │ │利1000元。 │ │├──┼───────┼───┼───────────────┼─────┤│23 │96年2月14日 │D○○│變造、剪貼被害人D○○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影本(只有住址、出生年 │影本1紙 ││ │ │ │月日及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 │ ││ │ │ │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093853│ ││ │高縣鳳山市杭州│ │4069,再以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 ││ │西街135號 │ │業者,被告乙○○得利700元、被 │ ││ │(永基企業社) │ │告丙○○得利1000元。 │ │├──┼───────┼───┼───────────────┼─────┤│24 │96年3月30日 │申○○│變造、剪貼被害人申○○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影本 (只有住址欄及簽名│影本1紙 ││ │ │ │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再以│ ││ │高縣鳳山市杭州│ │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 ││ │西街135號 │ │乙○○得利700元、被告丙○○得 │ ││ │(永基企業社) │ │利1000元。 │ │├──┼───────┼───┼───────────────┼─────┤│25 │96年3月13日 │卯○○│變造、剪貼被害人卯○○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影本(只有住址欄及簽名 │影本1紙 ││ │ │ │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再以│ ││ │高縣鳳山市杭州│ │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 ││ │西街135號 │ │乙○○得利700元、被告丙○○得 │ ││ │(永基企業社) │ │利1000元。 │ │├──┼───────┼───┼───────────────┼─────┤│26 │96年3月22日 │辛○○│變造、剪貼被害人辛○○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及健保卡影本(只有住址欄及簽名 │影本1紙 ││ │ │ │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信申請門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0,再以│ ││ │高縣鳳山市杭州│ │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 ││ │西街135號 │ │乙○○得利700元、被告丙○○得 │ ││ │(永基企業社) │ │利1000元。 │ │├──┼───────┼───┼───────────────┼─────┤│27 │95年11月7日 │B○○│變造、剪貼被害人B○○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只有住址欄、配偶欄、出生 │影本1紙 ││ │ │ │地、簽名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屏電 │ ││ │高縣鳳山市杭州│ │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再以1700│ ││ │西街135號 │ │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陳鏞│ ││ │(永基企業社) │ │仁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 │ ││ │ │ │1000元 │ │├──┼───────┼───┼───────────────┼─────┤│28 │95年10月9日 │庚○○│變造、剪貼被害人庚○○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只有住址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影本1紙 ││ │ │ │屏電信申請門號0000000000,再以│ ││ │高縣鳳山市杭州│ │1700元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 ││ │西街135號 │ │乙○○得利700元、被告丙○○得 │ ││ │(永基企業社) │ │利1000元。 │ │├──┼───────┼───┼───────────────┼─────┤│29 │96年1月12日 │壬○○│變造、剪貼被害人壬○○之身分證│變造身分證││ │ │ │影本(只有住址遭變造)並持以向南│影本1紙 ││ │ │ │屏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申請門號0916│ ││ │ │ │644644、0000000000,再以1700元│ ││ │高縣鳳山市杭州│ │變賣給房屋仲介業者,被告乙○○│ ││ │西街135號 │ │得利700元、被告丙○○得利1000 │ ││ │(永基企業社) │ │元。 │ │└──┴───────┴───┴───────────────┴─────┘┌──────────────────────────┐│附表二: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偽造枚數│├──┼─────────────┼────┼────┤│1 │酉○○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酉○○ │1 ││ │書影本1紙 │ │ │├──┼─────────────┼────┼────┤│2 │子○○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子○○ │1 ││ │書影本1紙 │ │ │├──┼─────────────┼────┼────┤│3 │地○○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地○○ │1 ││ │書影本1紙 │ │ │├──┼─────────────┼────┼────┤│4 │宇○○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宇○○ │1 ││ │書影本1紙 │ │ │├──┼─────────────┼────┼────┤│5 │丑○○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丑○○ │1 ││ │書影本1紙 │ │ │├──┼─────────────┼────┼────┤│6 │C○○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C○○ │3 ││ │書影本2份 │ │ │├──┼─────────────┼────┼────┤│7 │戊○○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戊○○ │1 ││ │書影本1紙 │ │ │├──┼─────────────┼────┼────┤│8 │亥○○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亥○○ │1 ││ │書影本1紙 │ │ │├──┼─────────────┼────┼────┤│9 │丁○○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丁○○ │1 ││ │書影本1紙 │ │ │├──┼─────────────┼────┼────┤│10 │黃○○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黃○○ │1 ││ │書影本1紙 │ │ │├──┼─────────────┼────┼────┤│11 │己○○○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己○○○│1 ││ │請書影本1紙 │ │ │├──┼─────────────┼────┼────┤│12 │玄○○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玄○○ │2 ││ │書影本2紙 │ │ │├──┼─────────────┼────┼────┤│13 │D○○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D○○ │2 ││ │書影本2紙 │ │ │├──┼─────────────┼────┼────┤│14 │申○○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申○○ │2 ││ │書影本2紙 │ │ │├──┼─────────────┼────┼────┤│15 │卯○○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卯○○ │2 ││ │書影本2紙 │ │ │├──┼─────────────┼────┼────┤│16 │辛○○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辛○○ │2 ││ │書影本2紙 │ │ │├──┼─────────────┼────┼────┤│17 │B○○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B○○ │1 ││ │書影本1紙 │ │ │├──┼─────────────┼────┼────┤│18 │庚○○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庚○○ │1 ││ │書影本1紙 │ │ │├──┼─────────────┼────┼────┤│19 │壬○○南屏電信、台灣大哥大│壬○○ │4 ││ │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各1份 │ │ │└──┴─────────────┴────┴────┘┌────────────────────────┐│附表三: │├──┬─────────────────┬───┤│編號│ 品 名 │數 量│├──┼─────────────────┼───┤│1 │王淑紋健保卡 │1張 │├──┼─────────────────┼───┤│2 │洪順義健保卡 │同上 │├──┼─────────────────┼───┤│3 │邱英淇健保卡 │同上 │├──┼─────────────────┼───┤│4 │洪友助健保卡 │同上 │├──┼─────────────────┼───┤│5 │張文泉身分證 │同上 │├──┼─────────────────┼───┤│6 │張文杰身分證 │同上 │├──┼─────────────────┼───┤│7 │張文政身分證 │同上 │├──┼─────────────────┼───┤│8 │張文昌身分證 │同上 │├──┼─────────────────┼───┤│9 │張文和身分證 │同上 │├──┼─────────────────┼───┤│10 │張文忠身分證 │同上 │├──┼─────────────────┼───┤│11 │張文唐身分證 │同上 │├──┼─────────────────┼───┤│12 │張文俊身分證 │同上 │├──┼─────────────────┼───┤│13 │洪順良身分證 │同上 │├──┼─────────────────┼───┤│14 │洪順亮身分證 │同上 │├──┼─────────────────┼───┤│15 │張義智身分證 │同上 │├──┼─────────────────┼───┤│16 │洪順義身分證 │同上 │├──┼─────────────────┼───┤│17 │林文明身分證 │同上 │├──┼─────────────────┼───┤│18 │黃光毅身分證 │同上 │├──┼─────────────────┼───┤│19 │黃光賢身分證 │同上 │├──┼─────────────────┼───┤│20 │邱英淇身分證 │同上 │├──┼─────────────────┼───┤│21 │張燕玉身分證 │同上 │├──┼─────────────────┼───┤│22 │王淑紋身分證 │同上 │├──┼─────────────────┼───┤│23 │黃光毅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4 │張文和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5 │張文昌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6 │張文政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7 │張文修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8 │張文唐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29 │張文忠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0 │張文杰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1 │張文俊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2 │張文泉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3 │張義智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4 │張燕玉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5 │黃光賢自小客車駕照 │同上 │├──┼─────────────────┼───┤│36 │帳冊 │1本 │├──┼─────────────────┼───┤│37 │靶機專賣店廣告紙 │54張 │├──┼─────────────────┼───┤│38 │靶機專賣店廣告紙含信封 │357份 │├──┼─────────────────┼───┤│39 │MORE TALK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7張 │├──┼─────────────────┼───┤│40 │E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 │11張 │├──┼─────────────────┼───┤│41 │行動電話SIM卡(台灣大哥大000000000│1枚 ││ │4號) │ │├──┼─────────────────┼───┤│42 │行動電話SIM卡(台灣大哥大、已停用 │同上 ││ │門號不詳) │ │├──┼─────────────────┼───┤│43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00000000│1張 ││ │84號) │ │├──┼─────────────────┼───┤│44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00000000│同上 ││ │71號) │ │├──┼─────────────────┼───┤│45 │午○○駕照影本 │同上 │├──┼─────────────────┼───┤│46 │午○○身分證影本 │同上 │├──┼─────────────────┼───┤│47 │黃○○健保卡影本 │同上 │├──┼─────────────────┼───┤│48 │子○○、天○○健保卡影本 │同上 │├──┼─────────────────┼───┤│49 │D○○、楊志仁健保卡影本 │同上 │├──┼─────────────────┼───┤│50 │蘇秀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同上 │├──┼─────────────────┼───┤│51 │陳金針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同上 │├──┼─────────────────┼───┤│52 │陸忠宗、陳政仁身分證影本 │同上 │├──┼─────────────────┼───┤│53 │江淯名、宋三平身分證影本 │同上 │├──┼─────────────────┼───┤│54 │牛皮紙袋(林先生0000000000) │1只 │├──┼─────────────────┼───┤│55 │永基企業行營利事業證 │1張 │├──┼─────────────────┼───┤│56 │印章 │12枚 │├──┼─────────────────┼───┤│57 │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申請書(00000000│1份 ││ │71號) │ │├──┼─────────────────┼───┤│58 │MORE TALK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30張 │├──┼─────────────────┼───┤│59 │E南屏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 │55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