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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之父 乙○○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雖為被告甲○○之父,然被告於民國67年10月22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上訴人即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上訴人並非上訴權人,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5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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