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之父 乙○○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5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雖為被告甲○○之父,然被告於民國67年10月22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上訴人即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上訴人並非上訴權人,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