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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4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李坤鴻」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 行關於「李坤鴻」3 字,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5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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