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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86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3868號竊盜一案之簡式審判程序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父親住院,母親在工作,弟弟則在台北工作,無人可以照顧父親,懇請鈞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民國94、95年間已多次因竊盜案件為警查獲,故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於96年12月6 日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於94、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確定,甫於96年4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詎聲請人仍不知所警惕,竟仍於96年11月11日為本件竊盜犯行,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6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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