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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第1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即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於毒品本具成癮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項參照),施用者一經上癮,即難戒斷,在其主觀依賴毒品之心理下,須持續、密接施用毒品以解癮,再犯率高,否則難以承受毒癮發作之痛苦,且施用次數、重量通常與施用毒品期間成正比,各次施用毒品之間隔愈趨密集,是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實施之行為特性,依社會通念,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依上開判決意旨,施用毒品應為「集合犯」甚明。查本件被告分別於民國95年8月31日及同年9 月18日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被告施用毒品之間隔甚短,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多次施用毒品,主觀上已對毒品產生依賴,各次施用毒品應非分別起意,在評價上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曾因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並定應執行刑1 年1 月,甫於94年1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已如上述,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件被告係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諭知以新台幣1,000 元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所謂「集合犯」,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而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其行為應具有反覆實施性、成癮難以戒斷性方才當之,倘零星偶一或時間久遠後另行起意施用,難認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故施用毒品犯罪之行為,並非一概論以「集合犯」,仍應依被告施用毒品犯罪之時間、頻率及主觀犯意,客觀予以判斷究應依集合犯或數罪併罰處理,較稱妥適。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惟該案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點係於95年5 月18日,與本案認定最初之犯罪時點95年8月31日,二者相隔逾3 個月,時間差距甚久,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此段期間仍出於單一反覆實施之行為決意,而持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從而,依上開對於集合犯認定之說明,本院認2 者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之1 罪關係,而非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就本案仍得為實體審判,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7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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