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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7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45 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5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32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謢管束,至90 年5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90 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毐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82號送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24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謢管束,至93年2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於92年5 月5 日經本院以92年度易第92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3 月17日16時42分許即為警採集其排放之尿液回溯24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96年3 月17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哈爾濱街口前,因其遭通緝而逮捕,由警帶其返回警局,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3 月17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4 月2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96年度查獲煙毒案件尿液送驗代碼- 姓名對照管制表(C122號),各1 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毐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182號送強制戒治,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2415 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謢管束,至93年2 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行,自依法論罪科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起訴及判決確定,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惡習已深,且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考量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及斟酌其施用次數、時間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上開各情及其犯罪情節、職業、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形,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3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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