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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能超王俊彥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7 月5 日96年度簡字第4304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53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上訴意旨稱:不服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云云。經查:原判決採擇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不當,量刑亦甚妥適,而被告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請求撤銷改判,核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71 條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7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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