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60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 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