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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54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607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 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7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