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又拾伍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10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云云,經查:

(一)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裁定予以減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