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又拾伍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附表編號9 、10所示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6 、7 、8 、9 、10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10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云云,經查:
(一)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0號裁定予以減刑,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