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6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60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