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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高思大方錦源戴韻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1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00號)及土造子彈肆顆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及寄藏子彈之犯意,於民國95年10月6 日,在高雄市○○區○○街某處海產攤,未經許可,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波羅」之成年男子寄託而同時地代為保管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且換發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具直徑約7.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6 顆,將該等改造手槍及子彈攜回高雄市○○區○○街187 巷194 之3 號住處房間衣櫃內藏匿。嗣於95年10月12日晚上9 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街27巷口處,因形跡可疑經警攔檢,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 支及子彈6 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參本院卷第30、42頁),且有前揭手槍1 支及子彈6 顆扣案可資證明,而該手槍1 支(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FN廠19 10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發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以及該6 顆子彈均為可擊發,且具殺傷力之具直徑約7.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等事實,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實,有該局出具之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至29頁);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寄藏子彈罪。被告同時地犯上開寄藏改造手槍、寄藏子彈等2 罪,係一寄藏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寄藏手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同時寄藏具殺傷力之槍械及子彈,危害社會治安,所生實害甚重,且所受寄藏匿之子彈數量多達6 顆;惟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寄藏手槍、子彈之時間非長,爰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衡酌被告於假釋期間,更為本件犯行,足見並未深切反省,定其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FN廠19 10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發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具直徑約7.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4 顆,均係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之。至扣案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2 顆,均業因鑑定試射而滅失,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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