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1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於96年7 月16日減刑出監」更正為「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前科紀錄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
被 告 甲○○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349號5
樓
(現另案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
聲字第5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送臺灣屏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已滿6 月,無繼
續戒治之必要,並於96年2月2日出監,嗣由本署檢察官以96
年度戒毒偵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減刑出監。詎猶未戒除惡習,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3日晚間10時許,在高
雄縣大寮鄉○○路349號5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6年11月4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
獲,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述。 │他命之事實。 │
│ │ │ │
├──┼───────────┼─────────────┤
│ 二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於96年11月4日排放之尿 │
│ │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及列管│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
│ │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甲│
│ │驗紀錄表各1份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 │ │ │
├──┼───────────┼─────────────┤
│ 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經強制戒治完畢出間後五│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應逕行│
│ │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起訴之事實。 │
│ │前科記錄簡列表各1份、 │ │
│ │本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 │ │
│ │8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 │
│ │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查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故意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玄 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洪 靖 柏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