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0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30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82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易字第626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肆零玖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一犯),經送強制戒治後,嗣先後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0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3年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二犯),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4 月確定(後2 罪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另於94年間因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2 罪嗣於96年7 月16日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2 月,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月),以上各罪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27日減刑後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 月4 日3 或4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100 巷4 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3 月4 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文聖街口,因闖紅燈遭警盤查,甲○○乃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409公克,驗後淨重0.407 公克)予員警查扣,且供承犯行而願接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於97年3 月4 日警詢中、偵訊中之自白。

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對照表1 份。

3.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409 公克,驗後淨重0.407 公克)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份。

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證明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犯行,本案係屬三犯〔實係三犯以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徒刑執行完畢前科,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於警方發覺其涉案前,主動交出甲基安非他命而供承犯行,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載記明確,其乃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罪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又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徒刑之宣告與執行,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卻復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其欠缺戒除毒品之決心,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各節(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409 公克,驗後淨重0.407 公克)之毒品成分經鑑定無訛,業認明如前,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鑑定耗損部分,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308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