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贓物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日期「97.01.18」係誤載,應更正為「97.01.08」,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