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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贓物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3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日期「97.01.18」係誤載,應更正為「97.01.08」,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94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