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7、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57、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中之起訴書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9836、99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書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287 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9836、997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