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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2 日間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4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且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上,然因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同條例第6 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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