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2 日間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4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之罪且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上,然因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符合同條例第6 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