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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涉犯詐欺、幫助逃漏稅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 ├───┤期  │ ├───┤期  │例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  │          │      │        │台│   │   │台│   │   │      │            │
│  │          │85年3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陸月│
│詐│          │月間某│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如易科罰金│
│  │有期徒刑壹│日起至│檢察署86│雄│易緝字│96年6 │雄│易緝字│96年7 │第1 項│,以銀元叁佰│
│欺│年        │同年月│年度偵緝│地│第49號│月21日│地│第49號│月23日│第3 款│元即新台幣玖│
│  │          │24日  │字第485 │方│     │      │方│      │      │      │佰元折算壹日│
│  │          │      │號      │法│      │     │法│      │    │     │            │
│  │          │      │        │院│      │      │院│      │      │     │            │
├─┼─────┼───┼────┼─┼───┼───┼─┼───┼───┼───┼──────┤
│  │          │      │        │台│   │   │台│   │   │      │            │
│幫│          │      │台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壹月│
│助│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
│逃│有期徒刑叁│84年間│檢察署86│雄│訴緝字│96年6 │雄│訴緝字│96年7 │第1 項│易科罰金,以│
│漏│月        │某日  │年度偵字│地│第59號│月21日│地│第59號│月16日│第3 款│銀元叁佰元即│
│稅│          │      │第11356 │方│     │      │方│      │      │      │新台幣玖佰元│
│  │          │      │號      │法│      │     │法│      │    │     │折算壹日    │
│  │          │      │        │院│      │      │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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