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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96年度聲減字第4977號),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96年度抗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1 編號1 至5 所示違反電信法等伍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與附表1 編號6 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2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 、2 所示違反電信法等七罪,經判處如附表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1 編號6 以外其餘六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 所示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2 部分之檢察官聲請書將聲請減刑之罪誤載為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191號所判處之詐欺罪,應予更正)。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之刑期已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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