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96年度聲減字第4977號),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本院(96年度抗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1 編號1 至5 所示違反電信法等伍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與附表1 編號6 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2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 、2 所示違反電信法等七罪,經判處如附表1 、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附表1 編號6 以外其餘六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 所示六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2 部分之檢察官聲請書將聲請減刑之罪誤載為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191號所判處之詐欺罪,應予更正)。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之刑期已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