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6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5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6 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