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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9 日犯賭博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25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73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並告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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