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 月間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339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