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87年5 月20日修正公佈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 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 年,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規定明確。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二罪,經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各如附表「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 月,褫奪公權7 年確定,已於93年8 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應於100 年12月1 日縮刑期滿,迄未經撤銷假釋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上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第1 項之運輸毒品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不得減刑。至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廢止前肅清煙毒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依同條例第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減其宣告刑如附表「視為減刑後刑期」欄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減刑之運輸毒品罪,因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3 條第1 項第7 款、第14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1條第8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減刑及│ │ │及罪名 │告刑│日期│及案號 │法院 │法院 │視為減刑後│ │ │ │ │ │ ├─────┼────┤之刑期 │ │號│ │ │ │ │案號 │案號 │ │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 ├─┼────┼──┼──┼────┼─────┼────┼─────┤ │1 │廢止前肅│有期│85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 │視為減刑為│ │ │清煙毒條│徒刑│7、8│85年偵字├─────┤ 均同左 │有期徒刑 │ │ │例第9 條│3 年│月間│22320 、│85年重訴字│ │1 年7 月,│ │ │第1 項之│2 月│某日│23119 號│第78號 │ │褫奪公權 │ │ │施用毒品│,褫│起至│、臺北地├─────┼────┤1 年。 │ │ │罪 │奪公│85年│檢86年偵│86.02.05 │86.05.20│ │ │ │(連續犯)│權2 │9 月│字538 號│ │ │ │ │ │ │年(│29日│ │ │ │ │ │ │ │聲請│止 │ │ │ │ │ │ │ │書漏│ │ │ │ │ │ │ │ │載)│ │ │ │ │ │ ├─┼────┼──┼──┼────┴─────┴────┼─────┤ │2 │廢止前肅│有期│85年│ │不得減刑(│ │ │清煙毒條│徒刑│9 月│ │中華民國九│ │ │例第5 條│13年│24日│ │十六年罪犯│ │ │第1 項之│, │起運│ 均同上 │減刑條例第│ │ │運輸毒品│褫奪│85年│ │3 條第1 項│ │ │罪 │公權│9 月│ │第7 款) │ │ │ │7 年│30日│ │ │ │ │ │ │抵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