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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

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85年11月起犯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當時仍為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施用安非他命與海洛因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假釋中,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第2 項第4 款之罪及附表編號三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已依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而受刑人所犯附表三罪,本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本條例第2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已經分別確定,其後並經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為執行,受刑人已於93年2 月1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尚未被撤銷,於100 年6 月13日始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3136號卷內所附本院86年訴字第1419號、86年度訴字第899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按。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現尚仍於假釋期間,則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顯均尚未執行完畢。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原符合減刑之規定,附表編號三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第1 項之罪,既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所列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即不予減刑之犯罪,犯罪時間亦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則該罪雖遭判處3 年4 月,仍可減刑,故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及三之罪依本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已視為已依本條例減其宣告刑。是以,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8條第1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2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年4 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
│            │13條之1 第2項第1款│13條之1 第2項第4款│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民國85年12月下旬至│民國85年11月初至85│民國85年11月7 、8 │
│            │86年1 月下旬      │年11月17日        │日至85年11月17日  │
├─┬────┼─────────┼─────────┼─────────┤
│最│ 法  院 │本  院            │本  院            │本  院            │
│後├────┼─────────┼─────────┼─────────┤
│事│ 案  號 │86年訴字第1419號  │86年度訴字第899 號│86年度訴字第899 號│
│實├────┼─────────┼─────────┼─────────┤
│審│判決日期│86年8 月15日      │86年6 月30日      │86年6 月30日      │
├─┼────┼─────────┼─────────┼─────────┤
│  │ 法  院 │本  院            │本  院            │本  院            │
│確├────┼─────────┼─────────┼─────────┤
│定│ 案  號 │86年訴字第1419號  │86年度訴字第899 號│86年度訴字第899 號│
│判├────┼─────────┼─────────┼─────────┤
│決│判決確定│86年9 月19日      │86年8 月2 日      │86年8 月2 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不予減刑          │第2 條第2 項      │第2 條第2 項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視為減刑後之│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8 月  │
│宣告刑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3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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