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